(2017)黑750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宝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129号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首峰,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光,男,1974年5月28号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林业局高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龙,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曹宝福,男,1966年5月31号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竞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