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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赵霞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赵霞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97号原告:王小林,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刘一珍,女,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推荐单位: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同曦社区村民委员会。被告:赵霞霞,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林与被告赵霞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因还有其他纠纷,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