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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王钢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王钢表,赵小培,王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被执行人王钢表,男,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赵小培,男,1941年4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才海,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与王钢表、赵小培、王才海(2017)浙1023执4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1023民初53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钢表、赵小培、王才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执行昆山245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154555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5455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钢表、赵小培、王才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钢表、赵小培、王才海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钢表、王才海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才海坐落在始丰街道天元西街8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与被执行人王钢表、赵小培、王才海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双方自行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白鹤镇下岙葛村王家安自然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023执10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审判员 王才荣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