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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岭峰与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岭峰,姚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3738号原告:姚岭峰,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姚建芳,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姚岭峰与被告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岭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姚建芳归还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被告以家中装修为由要求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但被告有钱买新车也不还钱。被告姚建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被告姚建芳向原告姚岭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姚岭峰人民币拾万圆整,今借人姚建芳身份证南环花苑2幢103室。期限一年归还2015年11月4日到2016年11月3日归还”。同日,原告从柜面以卡取形式在其工商银行账户提取现金6万元。2017年3月1日,被告出具保证一份,载明:“借姚岭峰人民币在本月2017年3月底还清。”2017年4月20日,被告姚建芳再次向原告姚岭峰出具借条确认上述欠款事实,载明:“今借姚岭峰人民币拾万圆整,到2017年5月30日还”。审理中,原告陈述10万元已于2015年11月4日在其所开的“小姚殡葬一条龙服务”店铺里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因被告姚建芳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条、保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姚岭峰与被告姚建芳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建芳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姚建芳归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姚岭峰借款10万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姚建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支行;帐号:10×××76。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