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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609号原告: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91号内春祥大厦322室。法定代表人:孟志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四海,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丽路38号。原告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天津市精拓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