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国洪、黄国生、黄国勇、黄雪琼、黄雪莲等与黄炳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洪,黄国生,黄国勇,黄雪琼,黄雪莲,黄文辉,黄文健,黄文灿,黄炳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2272号原告:黄国洪,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国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国勇,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雪琼,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雪莲,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某某A,男,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某某B,男,200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某某V,男,200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黄某某A、黄某某B、黄某某C的法定代理人盘小兰(是黄某某A、黄某某B、黄某某V的母亲),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肇庆市人,住肇庆市。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峰,男,62岁,住罗定市。被告:黄炳金,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罗定市法制局干部。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国洪、黄国生、黄国勇、黄雪琼、黄雪莲、黄某某A、黄某某B、黄某某C诉被告黄炳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国洪、黄国生、黄国勇、黄雪琼、黄雪莲、黄某某A、黄某某B、黄某某C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洪、黄国生、黄国勇、黄雪琼、黄雪莲、黄某某A、黄某某B、黄某某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黄国洪、黄国生、黄国勇、黄雪琼、黄雪莲、黄某某A、黄某某B、黄某某C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陈国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