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德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德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406号原告: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昌垸路大佛寺小区西1排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梅,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明,中山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泉,中山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山市德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月畔湾5幢3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继贵。原告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思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德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金思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原告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潜江市金思源纱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