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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小明与华吉钧、钱春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小明,华吉钧,钱春苗,华媚,罗升飞,徐雯艳,谢媛媛,童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再1号原审原告:邵小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吉钧,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审被告:钱春苗,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华媚,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审被告:罗升飞,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以上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洋,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雯艳,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王秋强,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媛媛,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审被告:童洁军,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邵小明诉原审被告华吉钧、钱春苗、华媚、罗升飞、徐雯艳、谢媛媛、童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邵小明表示原审被告华媚、罗升飞承担580000元后,不再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截止2017年7月10日,华媚、罗升飞自行付给邵小明400000元,余款180000元已能确保偿付;另邵小明承认原审被告徐雯艳的主体不适格,双方因此造成的后果,自行处理完毕,徐雯艳的扣划款10100元,徐雯艳承诺同意由本院直接支付给邵小明,本院将根据相关当事人的承诺支付邵小明涉案款项。原审原告邵小明以案件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审判决应该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邵小明撤回起诉。二、撤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商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审原告邵小明负担。审判长  沈徐萌审判员  楼建敏审判员  王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