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黄晓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黄晓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2142号申请人李玉玲,女,汉族,1955年7月26日出生,籍贯:安徽省砀山县人,退休工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黄晓贤,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籍贯:江苏省丰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李玉玲与黄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2656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609108.15元,执行费8491.0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黄晓贤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询黄晓贤名下有房屋已被查封,名下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265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