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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黄晓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黄晓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2142号申请人李玉玲,女,汉族,1955年7月26日出生,籍贯:安徽省砀山县人,退休工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黄晓贤,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籍贯:江苏省丰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李玉玲与黄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2656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609108.15元,执行费8491.0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黄晓贤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询黄晓贤名下有房屋已被查封,名下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265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