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迎贺与周永波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贺,周永波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12号原告:张迎贺,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周永波,男,45岁左右,汉族,现住新乐市。张迎贺与周永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迎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迎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迎贺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