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人在线(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燊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人在线(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燊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人在线(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40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0119Q。法定代表人:魏云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妍欣,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燊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201单元A区3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7938476-3。法定代表人:林火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人在线(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燊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燊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唐人在线(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18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