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彩利、李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利,李阳,李语凡,燕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36号申请人:张彩利,女,汉族。申请人:李阳,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永兵,男,汉族。申请人:李语凡,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永兵,男,汉族。被申请人:燕宝敏,女,汉族。申请人张彩利、申请人李阳、申请人李语凡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燕宝敏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彩利、申请人李阳、申请人李语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燕宝敏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元。扣押期限二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张彩利、申请人李阳、申请人李语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涛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佳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