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文胜与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城企业形象策划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胜,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城企业形象策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杜文胜,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城企业形象策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江。本院在执行杜文胜与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城企业形象策划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文胜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 # xB;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