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东龙与被执行人王博勇、林波生、王博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龙,XX博,林波生,王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50号申请执行人魏东龙,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阳市。委托代理人席大斌,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博,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林波生,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王博明,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魏东龙与被执行人王博勇、林波生、王博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办理,宜将本案指定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495号裁决书一案,指定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18执50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以昌审 判 员 房 晔审 判 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邓凯旋书 记 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