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义超、徐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义超,徐新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义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新华。再审申请人王义超因与被申请人徐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1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义超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经查,徐新华受伤后,先后在几家医院诊查,均有鼻骨骨折的记载,鉴定意见中亦以右侧鼻骨骨折为据,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义超称徐新华鼻骨骨折伤情系自伤或伪诈伤,但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审查不予采信。二、王义超称: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审查认为,鉴于徐新华鼻骨骨折的事实已经查明,且鼻骨骨折的伤情已经做出鉴定,王义超申请法院鉴定“是否鼻骨骨折”已经没有实际必要。三、关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审查认为,王义超在其妻杨向荣与徐新华发生争执、厮打后,未能采取冷静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是到徐新华店内将其打伤,并造成伤残十级的损害后果。原审综合分析双方的伤情及争执的起因和纠纷的整个过程,认定王义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王义超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因无证据证明,审查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