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国富与李永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富,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汤国富,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汤国富与李永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费204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