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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2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苏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