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2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苏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