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穆习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穆习昌,张云霞,穆玉珍,贾登亮,李兴鑫,井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与新城一路交叉口路南。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被执行人穆习昌,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云霞,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穆玉珍,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贾登亮,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兴鑫,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井宁宁,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穆习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60391.65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10元及执行费。本院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