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大琴与被执行人付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琴,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琴,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付浩,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琴与被执行人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付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