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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大琴与被执行人付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琴,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琴,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付浩,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琴与被执行人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付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