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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玲李伟借款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玲,李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94号原告:任玲,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县委巷。被告:李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枣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荣,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枣庄镇,系被告李伟父亲。原告任玲与被告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任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玲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任玲负担。审 判 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天异书 记 员 杨慧慧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