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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106号原告王光明,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书业,局长。委托代表人韩道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表人董国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光明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光明承担。审 判 长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温宵印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姬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