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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赵洪仙,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191号恒丰大厦7楼702-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999431。法定代表人XX安。被执行人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迪耳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189035。法定代表人赵洪仙。被执行人赵洪仙,女,1960年3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55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2920—2。法定代表人赵洪仙。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赵洪仙、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0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7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赵洪仙、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已于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已无余值。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