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209号原告:武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四一村107国道旁饲料厂。法定代表人:夏小林,总经理。被告:孙仕春,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武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应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佶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