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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玉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912号起诉人:丁玉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丁玉平与安徽万振汤池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丁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为丁玉平补缴自2010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3.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支付丁玉平带薪年休假工资2030元、支付丁玉平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2250元。事实和理由:丁玉平2010年2月被招聘到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处)。但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一直未为丁玉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未发放年休假工资。2017年7月3��,丁玉平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委员会以申请人材料不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玉平要求万振旅游酒店分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等,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发生后,依法应由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丁玉平虽于2017年7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申请人材料不全,被该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因申请人材料不全被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完成;丁玉平在此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丁玉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丁玉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件:(一)丁玉平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三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