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武军与崔优芳、李亚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军,崔优芳,李亚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64号原告:孙武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崔优芳,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李亚捧,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孙武军与被告崔优芳、李亚捧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孙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代书记员 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