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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武军与崔优芳、李亚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军,崔优芳,李亚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64号原告:孙武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崔优芳,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李亚捧,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孙武军与被告崔优芳、李亚捧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孙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代书记员 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