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磊与云南钟韵茶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云南钟韵茶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33号原告:徐磊,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云南钟韵茶轩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魅力之城1号地块1-9幢711号。法定代表人:钟秀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徐磊与被告云南钟韵茶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徐磊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