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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王凤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王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凤全,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王凤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凤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借款670,000,案件受理费5250元,执行费912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