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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盐城东源铸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金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东源铸造有限公司,江苏天金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425号原告:盐城东源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7181089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纪秋,东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庆连(特别授权),东源公司职工。被告:江苏天金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12260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杨开平,天金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源公司诉被告天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东源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金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蔡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