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174号原告:郭某1,女,1956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郭某2(曾用名郭某3),男,1965年3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郭某4,男,1954年12月12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曾用名郭某3)、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