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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金洽贸易有限公司、李玉萍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金洽贸易有限公司,李玉萍,张华峰,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50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负责人:赵草梓,系行长。被执行人:大连金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站前广场9号2-19室。法定代表人:陈兵,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萍,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张华峰,男,1971年7月10出生,满族,住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陈兵,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2015)大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立案后,本院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案外人韩昌成等人对抵押财产存在异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杨东辉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