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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韩军与范安社、范朝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韩军,范安社,范朝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李韩军,男。被执行人范安社,男。被执行人范朝婷,女。李韩军与范安社、范朝婷支付令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督6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范安社、范朝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韩军5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365元,由被申请人范安社、范朝婷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后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7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