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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4080海门市置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许松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置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松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080号原告:海门市置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T9TL8F),住所地海门市青海东路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清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松华,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置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松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置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置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