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丁龙泉与池州天晟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泉,池州天晟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428号原告:丁龙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池州天晟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商业步行街2栋2011室。法定代表人:程序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龙泉与被告池州天晟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丁龙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龙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龙泉负担。审判员 金 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茗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