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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维民、周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民,周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98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负责人:陈燕,行长。被申请人:杨维民,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周慧英,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维民、周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43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维民、周慧英名下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