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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陶颖与涂水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颖,涂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陶颖,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涂水松,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陶颖与涂水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涂水松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陶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涂水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水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涂水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颖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