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红兵、孙瑞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红兵,孙瑞生,张颜国,华军,王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93号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拯,男,1985年4月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系联社职工。被告:孙红兵,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孙瑞生,男,1957年6月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张颜国,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华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王建军,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红兵、孙瑞生、张颜国、华军、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商文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