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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许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代理人:李敏,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海波的银行存款7358250元(含本案执行费635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海波应得收入73582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