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财保17号申请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新东公路口。法定代表人:傅宝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寅,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伊犁有道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朝阳南路玉山江面粉厂门口。法定代表人:郭建秀,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伊犁河新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英。申请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伊犁有道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伊宁市南环路632电台东侧绿城·蔚蓝公寓一期一标东区D1号、D2号、D3号、D4号、D5号、D6号、D7号、D8号、D9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艾力海木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赖 琪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