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陈铭义,池慈伶,郑青水,祝利云,罗文圣,廖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636号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铭义,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铭义,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池慈伶,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郑青水,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祝利云,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罗文圣,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廖莲妹,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陈铭义、池慈伶、郑青水、祝利云、罗文圣、廖莲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贷款668699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0835元、诉讼费591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陈铭义、池慈伶、郑青水、祝利云、罗文圣、廖莲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目前本院已就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发放至申请人。郑青水、罗文圣房产本院另案查封处置。至此本案执行已超三个月,已查控财产已处置完毕,执行款已发放申请人,但未能全部清偿。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