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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劲松与廖文华、夏拥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劲松,廖文华,夏拥军,邓述华,张建华,杨健,吴丰田,朱均祥,臧公祥,张伟,曹华,余楚德,沈仁发,崔秀红,叶先兵,霍年志,朱泽祥,王全力,黄孝甫,张百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劲松,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现住鄯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伟民,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廖文华,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高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拥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述华,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建华,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现住高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健,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丰田,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均祥,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臧公祥,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伟,女,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华,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余楚德,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仁发,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秀红,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叶先兵,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霍年志,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泽祥,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全力,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孝甫,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诉讼代表人:朱泽祥,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诉讼代表人:王全力,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现住鄯善县。诉讼代表人:黄孝甫,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现住鄯善县。三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新疆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百谋,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乌苏市。上诉人李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廖文华等18人、原审被告张百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劲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纳新审 判 员  南 斐代理审判员  庞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兰保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