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买某与鄢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鄢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448号原告:买某。被告: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某与被告鄢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买某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