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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买某与鄢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鄢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448号原告:买某。被告: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某与被告鄢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买某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