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610号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202721X5。法定代表人:王青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萍,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法定代表人:陈孝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虹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