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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振铎诉被告汪景森、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铎,汪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713号原告:黄振铎,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臣,男,1940年9月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汪景森,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汪玲(系被告汪景森女儿),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铎诉被告汪景森、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黄振铎承担。审判员  孙晓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