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王永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47号原告: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三圣口乡三圣口村。法定代表人:梁文祥,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顺,男,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廊坊华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