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尔碧与陈小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尔碧,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尔碧,女,生于1963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小丽,女,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王尔碧与陈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丽已与申请执行人王尔碧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小丽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星街分社账户上的存款41787.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华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贵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