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艳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艳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916号原告:深圳市万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街道罗芳路靖轩花园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5279XL。法定代表人:黄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被告:于艳华。原告深圳市万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艳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万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马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