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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李茁、申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李茁,申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锡庭,行长。被执行人:李茁,男,1974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申岩,女,1977年3月2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茁、申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