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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庆尧、李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庆尧,李银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392号之一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尧县西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0741391-3。被告:胡庆尧,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李银东,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庆尧、李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曹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