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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峰、王一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峰,王一竹,刘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竹,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凡涛,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海监威海市支队科员,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杰,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峰、王一竹因与被上诉人刘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一审判决书载明的相关事实认定内容看,一审对上诉人刘峰与被上诉人刘凡涛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未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以对上诉人刘峰与被上诉人刘凡涛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如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构成上诉人刘峰与上诉人王一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王一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徐连宏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