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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智超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超,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693号原告:黄智超,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志强,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超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智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智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智超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